鲍秀娟、鲁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2执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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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执778号案件名称
鲍秀娟、鲁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鲍秀娟;鲁治国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鲍秀娟,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鲁治国,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执行(2020)辽021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鲍秀娟与被执行人鲁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02892.2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842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永昌审判员 王庆国审判员 刘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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