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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奕慧、韦秋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23民初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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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民初2022号
  • 案件名称

    凌奕慧、韦秋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鹿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凌奕慧;韦秋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23民初2022号原告:凌奕慧,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韦秋艳,女,:1988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奕慧诉被告韦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奕慧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奕慧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奕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原告凌奕慧已预交),由原告凌奕慧负担。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贺云飞书记员许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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