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奕慧、韦秋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23民初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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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民初2022号案件名称
凌奕慧、韦秋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凌奕慧;韦秋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23民初2022号原告:凌奕慧,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韦秋艳,女,:1988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奕慧诉被告韦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奕慧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奕慧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奕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原告凌奕慧已预交),由原告凌奕慧负担。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贺云飞书记员许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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