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张伟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19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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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199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张伟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张伟强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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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国际机场。负责人:吴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伟强,男,汉族,1990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申请执行张伟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张伟强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630.96元及利息。张伟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21年8月24日,向新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4.2021年8月26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5.2021年8月27日,因被执行人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2021年8月30日,向郑州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同日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区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账户及缴存记录。7.2021年9月7日,向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可能通过其单位向被执行人发放的补偿、补贴款项。同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新港办事处田王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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