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6执4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6执45号之一案件名称
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6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华干路35号。法定代表人:董仁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全,该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江夏名城四期5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中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江夏名城四期5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6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维审 判 员 赵永龙审 判 员 吴世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达中彪书 记 员 张婷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张伟强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1991号之一 下一篇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为民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7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