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兴国、杨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3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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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3390号案件名称
皮兴国、杨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皮兴国;杨肖;天津诚德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3390号原告:皮兴国,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现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杨肖,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元氏县人,户籍地河北省元氏县。被告:天津诚德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奥森物流A区2增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60878XT。法定代表人:吴洪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河区解放路283号创展大厦1层CDEF室、17层ABCL室、18层BCD层、26层EFG室及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3084277。负责人:杜莉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兴国与被告杨肖、天津诚德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兴国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未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皮兴国负担。审判员 熊廷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 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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