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国、王振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3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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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3787号案件名称
刘爱国、王振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爱国;王振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3787号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对原告刘爱国与被告王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0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103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二、限被告王振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学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688.5元及后段利息(以款项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补正为“二、限被告王振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爱国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688.5元及后段利息(以款项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审 判 员 龙玲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田 也代理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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