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肖坤发、李修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96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9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肖坤发、李修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肖坤发;李修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坤发,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修新,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肖坤发与李修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星佑书 记 员 蒋 利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