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坤发、李修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9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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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96号之三案件名称
肖坤发、李修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肖坤发;李修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坤发,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修新,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肖坤发与李修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星佑书 记 员 蒋 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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