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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湧、潘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04民初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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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2704民初44号
  • 案件名称

    刘湧、潘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湧;潘成华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04民初44号原告:刘湧,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呼中区房产供暖中心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被告:潘成华,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呼中区龙手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编辑,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原告刘湧与被告潘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立案。原告刘湧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湧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0元,减半收取计665.00元,由原告刘湧负担。审 判 员 胡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秋云书 记 员 康则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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