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湧、潘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04民初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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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04民初44号案件名称
刘湧、潘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湧;潘成华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04民初44号原告:刘湧,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呼中区房产供暖中心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被告:潘成华,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呼中区龙手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编辑,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原告刘湧与被告潘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立案。原告刘湧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湧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0元,减半收取计665.00元,由原告刘湧负担。审 判 员 胡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秋云书 记 员 康则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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