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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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011号案件名称
丹东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丹东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丹东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朝鲜族,1956年12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603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黄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物业费54185.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执费。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案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辽0603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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