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42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427号之二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立;易凤英;陈应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427号之二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立,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申请人易凤英,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申请人陈应,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立、易凤英、陈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依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湘0121民初94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陈立、易凤英、陈应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陈立已按协议约定还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立、易凤英、陈应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陈立、易凤英、陈应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才华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新成、谢军智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02民初1165号 下一篇 刘湧、潘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04民初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