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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万林、杨瑞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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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787号
  • 案件名称

    吴万林、杨瑞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吴万林;杨瑞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78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陕0324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5月1日生效。杨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吴某乙归还借款2万元,并由吴某乙承担案件受理费465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某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吴某乙未到庭接受调查。经与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约谈,杨某甲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吴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通知申请人杨某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乙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查明被执行人吴某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也提供不出吴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陕0324执7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豆  昱  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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