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某、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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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742号案件名称
荆某某、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荆某某;黄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742号申请执行人:荆某某,男性,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荆某某与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民终2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荆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立案。本案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27057元(劳务款26000元、受理费457元、公告费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30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到位标的额为0元,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执行费30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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