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玉倩、韩亚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4执13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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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执1381号之一案件名称
苗玉倩、韩亚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鄢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苗玉倩;韩亚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4执1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苗玉倩,女,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韩亚龙,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苗玉倩与韩亚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24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韩亚龙偿还原告苗玉倩借款30000元,于2021年6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韩亚龙承担。因韩亚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苗玉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06月应履行的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韩亚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苗玉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喜芳审判员 程松峰审判员 陈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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