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徐金泉信用卡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监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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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监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徐金泉信用卡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徐金泉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监2号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新会碧桂园凤凰商业一街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08298938。负责人:詹小波。原审被告:徐金泉,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与原审被告徐金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粤0705民初85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学明审 判 员 黄社昌审 判 员 苏达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欣书 记 员 陈思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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