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刘传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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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595号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刘传伟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石桥市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刘传伟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595号原告:大石桥市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万源,经理。被告:刘传伟,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大石桥市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石桥市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大石桥市金鼎轻烧镁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鞠明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高亮倩书 记 员 彭 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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