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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4刑初1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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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刑初1289号
  • 案件名称

    梁勇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梁勇田
  • 案件缘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刑初12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勇田,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1]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勇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勇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梁勇田注册成立桃桃居餐饮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梁勇田在实际经营管理桃桃居餐饮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雇佣胡某某、尹某某等二十七人在该公司工作,在经营期间,拖欠了胡某某、尹某某二十七人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62632元,后逃匿,经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2021年5月12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茶园路89号安居公寓楼下抓获被告人梁勇田。后被告人梁勇田家属代为支付二十七名被害人工资共计26263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勇田具有拖欠27人工资共计262632元、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坦白、认罪认罚、已经支付全部劳动者报酬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梁勇田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梁勇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勇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且被告人梁勇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勇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璇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丽阳秋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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