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与张青,魏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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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837号案件名称
张春与张青,魏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青;魏马强;张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37号原告:张春,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802181517。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远航,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马强,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711151018。被告:张青,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702086521。原告张春与被告魏马强、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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