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芳、王福杰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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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730号案件名称
张秀芳、王福杰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秀芳;王福杰;李忠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73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福杰,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被执行人李忠毅,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16)辽0211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李忠毅名下保险,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炜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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