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俊、陕西黄鹤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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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739号案件名称
付俊、陕西黄鹤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付俊;陕西黄鹤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茉茉;西安秦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39号原告: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84776861P。法定代表人:杨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龙,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黄鹤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412963Q。法定代表人:杨茉茉。被告:付俊,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杨茉茉,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村XX号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804111587。原告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黄鹤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付俊、杨茉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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