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庭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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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21762号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刑事审判庭;杨光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21762号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光,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杨光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其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移送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晋军审判员 方 岩审判员 丛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夏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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