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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英、李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3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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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3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孟祥英、李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孟祥英;李水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祥英,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李水平,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祥英与被执行人李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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