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英、李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3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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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恢3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孟祥英、李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孟祥英;李水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祥英,女,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李水平,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祥英与被执行人李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地力夏提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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