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谭红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2执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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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执2057号案件名称
牛某、谭红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牛某;谭红梅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2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牛某,女,201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谭红梅,女,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牛某与被执行人谭红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开展执行工作。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谭红梅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谭红梅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谭红梅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谭红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体玉审判员 卞广庆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2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牛某,女,201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谭红梅,女,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牛某与被执行人谭红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开展执行工作。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谭红梅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谭红梅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谭红梅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谭红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体玉审判员 卞广庆审判员 张为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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