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应燕、戚士军与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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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821号案件名称
周应燕、戚士军与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戚士军;周应燕;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821号原告:周应燕,女,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戚士军,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高春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倩,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蓉,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应燕、戚士军诉被告上海九亭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周应燕、戚士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燕、戚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应燕、戚士军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庄 倩法官助理 蔡丽萍书 记 员 蔡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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