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空调有限公司、杭州丽都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3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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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306号之二案件名称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杭州丽都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杭州丽都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306号之二申请人: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三路6号远大城。法定代表人:赖玉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樊敏熙,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杭州丽都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219号1楼中厅、东侧及2-5层,组织机构代码:MA27WWD3-6。法定代表人:陈幸刚,总经理。申请人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丽都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了(2021)湘0121民初9306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杭州丽都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申请人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丽都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大空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丽都白癜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娟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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