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625民初54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5448号
  •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郸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625民初544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将位于郸城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王某2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2,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3。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3月28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郸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郸城县的房屋到儿子王某2年满18周岁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王某2所有,房屋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王某2年满18周岁1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儿子王某2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承担。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1自愿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位于郸城县(房权证号:郸城房权证2012字第××号)过户至其儿子王某2名下,如房屋过户需缴纳相应税费,被告王某1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 伟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