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芦新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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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853号案件名称
王威、芦新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威;芦新;孟凡伟;薛爽;蔡晓红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威,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潇,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新,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伟,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楠,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爽,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楠,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蔡晓红,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柳河县。上诉人王威因与被上诉人芦新、孟凡伟、薛爽及原审第三人蔡晓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威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上诉人王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宇宁审判员 陈 睿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嘉彤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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