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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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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11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张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静波,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80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韩晓武审 判 员  安剑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铭阳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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