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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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115号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静波,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80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鸣审 判 员 韩晓武审 判 员 安剑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铭阳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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