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李家平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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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140号案件名称
李登、李家平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登;李家平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李登,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李家平,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李登与被执行人李家平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湘13刑终6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家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登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家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于同日发起了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家平在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64有存款2650.82元,本院对上述账号进行了冻结,之后对上述存款进行了扣划,并于2021年8月19日将扣划的2650.82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李登。另被执行人李家平无工商登记、保险、车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2021年7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家平在双峰县有无房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家平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2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属的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家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5日、9月1日对被执行人李家平进行网络财产查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家平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登,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李登没有提供。2021年9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登,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登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5000元,已经执行到位2650.82元,尚有42349.1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李登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接丰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荣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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