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德启、吴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申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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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民申710号案件名称
程德启、吴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程德启;吴真;孙立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民申7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德启,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英伟,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真,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原审被告:孙立国,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再审申请人程德启因与被申请人吴真、原审被告孙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5民终5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德启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款是否向借款人交付实际。申请入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就有义务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孙立国均没有到场,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与孙立国合谋,变相骗取申请人的资金。2、认定申请人还款事实错误。在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中,遗漏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还款的部分案件事实,即:2016年4月9日,程德启还款40万元;2018年5月30日,程德启还款40万元;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中,遗漏了对部分案件事实的认定,即:2016年4月9日还款40万元;2017年6月20日还款1万元;2017年6月27日还款3万元;2018年2月15日还款5万元;2018年5月4日还款5万元;2018年5月6日,还款5万元;2018年5月30日还款20万元。这一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印证和佐证。一审判决书上在“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中均有显示。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却相互矛盾。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事实根据和充分证据,符合再审条件。吴真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我都不认可。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算账清单也是不对的,认可一审偿还利息及本金的算法,我认为一审的算法已经很严格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2015年11月17日,原审被告孙立国向被申请人出具150万元的借条后,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银行将100万元转入再审申请人程德启指定的李天中银行账户,将45万元转入程德启银行账户。据此,被申请人完成了出借款义务,借款人孙立国和担保人程德启就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再审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与孙立国合谋,变相骗取申请人的资金,没有证据证明。二、一审判决在“审理查明”中对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转款与“本院认为”的虽然不一致,存在瑕疵,但是“本院认为”中对再审申请人的转款数额的认定比“审理查明”要多,而且判决主文中也是根据“本院认为”的事实对再审申请人的还款进行本金和利息的计算后予以合理扣除,并不存在遗漏计算再审申请人还款数额的问题。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德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张 勇审 判 员 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春丽书 记 员 刘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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