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5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16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21年4月13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赵某某劳务费2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被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外地务工,经与双方电话联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9月26给赵某某微信支付执行款5000元,剩余执行款于2021年10月30日执行5000元,2022年1月30日执行16297.5元,执行费294元有李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2255号赵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王继彬审判员脱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震      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