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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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16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21年4月13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赵某某劳务费2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被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外地务工,经与双方电话联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9月26给赵某某微信支付执行款5000元,剩余执行款于2021年10月30日执行5000元,2022年1月30日执行16297.5元,执行费294元有李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2255号赵某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王继彬审判员脱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震 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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