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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录、秦泗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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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025号
  • 案件名称

    周长录、秦泗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长录;秦泗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025号原告:周长录,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琪,穆棱市下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泗艳,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周长录与被告秦泗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周长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长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亚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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