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川、张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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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816号案件名称
李清川、张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清川;张平;赵香娃;乔玲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816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川,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张**,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赵香娃,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乔玲娥,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李清川与张**、赵香娃、乔玲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张**、赵香娃、乔玲娥偿还李清川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3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还款协议一份。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恢8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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