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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常德宏亿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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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743号
  • 案件名称

    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常德宏亿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常德宏亿装饰有限公司;邹立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743号原告: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岩坪社区人民路3593号(常德兴隆装饰城3厅21、23、25号)。法定代表人: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何,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宏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金霞路蔚蓝公寓11楼1112-1113室。法定代表人:邹方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邹立红,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罐头嘴镇居委会。原告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宏亿装饰有限公司、邹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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