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常德宏亿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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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743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常德宏亿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常德宏亿装饰有限公司;邹立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743号原告: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岩坪社区人民路3593号(常德兴隆装饰城3厅21、23、25号)。法定代表人: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何,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宏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金霞路蔚蓝公寓11楼1112-1113室。法定代表人:邹方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邹立红,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罐头嘴镇居委会。原告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宏亿装饰有限公司、邹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常德市宝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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