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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彦、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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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32号
  • 案件名称

    李金彦、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金彦;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彦,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喜,公司董事长。李金彦与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金彦装载机租赁费81,165.00元,案件受理费968.00元。因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多家法院涉及许多未执结案件,其银行存款被多家法院冻结,且不足以支付所涉案件款;其被本院查封的部分房产及土地,因在案外人(承租人)使用当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将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3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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