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星、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1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138号案件名称
刘星星、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星星;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星星,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幸福路。法定代表人:关巨宝,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星星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线上、线下查询,未查询到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1执1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广峰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何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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