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锦界加油站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5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533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锦界加油站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锦界加油站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533号神木市锦界加油站:申请人神木市锦界加油站与被申请人白国飞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4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神木市锦界加油站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白国飞名下93324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白国飞在银行、网络资金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白国飞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被申请人白国飞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壮与上海寻瑶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183号 下一篇 刘小红、彭泽良与丁志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3民初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