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壮与上海寻瑶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1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183号案件名称
孙壮与上海寻瑶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壮;上海寻瑶软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183号原告:孙壮,男,汉族,1988年10月31日生,住北京市。被告:上海寻瑶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史蔚威。原告孙壮诉被告上海寻瑶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撤回诉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壮撤诉。审判员 张秉娴书记员 周秋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3执保890号 下一篇 神木市锦界加油站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