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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3执保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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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执保890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本院在执行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院在执行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3执保890号。。本院在执行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保全结案通知书(2021)辽0113执保890号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辽宁兰博钢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沈阳华储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已按你提交的申请书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靳帅二〇二一年×月×日书记员  魏巍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某类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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