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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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1982号案件名称
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伟;陈端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1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大鹏路东段1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曾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伟,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茜,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端阳,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洲,四川果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伟因与被上诉人陈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端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以其已与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南联环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伟的起诉。本院认为,陈端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端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433元,减半收取15716.5元,由陈端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866元,减半收取31433元,由陈端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傅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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