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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彬、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恢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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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恢461号
  • 案件名称

    王大彬、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大彬;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恢46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彬,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4-办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67X8。法定代表人:张道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大彬申请执行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执恢46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珂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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