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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冬玲、环翠区伟旭服装加工点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49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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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49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薛冬玲、环翠区伟旭服装加工点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薛冬玲;环翠区伟旭服装加工点;秦天兵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4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薛冬玲,女,汉族,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环翠区伟旭服装加工点,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被执行人秦天兵,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薛冬玲与被执行人环翠区伟旭服装加工点、秦天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0]第352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财付通账户的存款***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秦天兵名下的鲁KC××**号北京现代牌、鲁KR××**号昌河铃木牌车辆。查封日期自2021年8月31日始至2023年8月30日止。因上述车辆暂未实际控制,故不予处置。4、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秦天兵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记录。5、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7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6、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秦天兵在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合同(保单编号为P****),经保险公司反馈,结果为:保单现金价值为***元,因秦天兵非投保人,故本院不予冻结。7、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8、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元,余款尚未执行。本院已网络查询证券、股票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0]第35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晨)野审判员 杨 继 法审判员 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丛   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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