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文号与人、杨万斗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03刑初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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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刑初330号案件名称
书文号与人、杨万斗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书文号;人;杨万斗;杨万斗于2021年7月29日15时25分;杨万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意见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03刑初33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杨万斗,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吉市龙检刑诉[2021]83号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万斗于2021年7月29日15时25分,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龙潭区龙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太六号楼天宇汽配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万斗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27.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万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杨万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万斗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万斗系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杨万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 毓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衣 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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