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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新军辉生态修复有限公司张顺军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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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413号
  • 案件名称

    汉中新军辉生态修复有限公司张顺军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汉中新军辉生态修复有限公司;张顺军;周先林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30民初413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3年5月10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周某某。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4月4日,藏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张某某。被告:汉中新军辉生态修复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佛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6YXFC9XC。法定代表人:屈晓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汉中新军辉生态修复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亮二○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贾  巧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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