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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振龙、被执行人屈列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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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522号
  • 案件名称

    崔振龙、被执行人屈列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崔振龙;被执行人屈列维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崔振龙、被执行人屈列维:申请执行人崔振龙与被执行人屈列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3)乾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屈列维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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