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振龙、被执行人屈列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5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522号案件名称
崔振龙、被执行人屈列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崔振龙;被执行人屈列维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崔振龙、被执行人屈列维:申请执行人崔振龙与被执行人屈列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3)乾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屈列维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荆州市天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才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1022执463号 下一篇 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与丰游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9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