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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天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才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1022执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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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1022执463号
  • 案件名称

    荆州市天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才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荆州市天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才洪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102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天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荆沙大道(电子园)1、2、3栋。法定代表人:王远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刘才洪,男,1971年7月7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天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才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才洪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1022执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祖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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