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与陕西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55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576号案件名称
王欢与陕西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王欢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5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欢,女,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86。法定代表人:王燕萍。申请执行人王欢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欢依据未劳人仲裁字(2020)517-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向申请人王欢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5803.94元,执行费287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就该案争议已提起诉讼,该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欢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55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启 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