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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田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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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76号
  •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田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田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76号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门。法定代表人:郑伟,该村村书记。被告:田某,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田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站镇裕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郑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荣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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