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翟继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2280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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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执2280号之九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翟继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滕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翟继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81执228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翟继霞,女,汉族,1986年01月10日生,住滕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翟继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翟继霞在085e9858e655de748bxxxxx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12.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翟继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655xxxxxxf1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2.2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奉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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