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冬梅等与北京恒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2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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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2728号案件名称
孙冬梅等与北京恒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冬梅;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恒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2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大街****楼****。法定代表人:孙冬梅,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冬梅,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院****楼**601-06iv>法定代表人:林燕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凡,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孙冬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孙冬梅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孙冬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孙冬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万亿达控股有限公司、孙冬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审 判 员 邢 军审 判 员 刘晓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禹海波法官助理 李 君法官助理 杨 琳书 记 员 贾丽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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