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吴飞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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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3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吴飞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吴飞;吕鹏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30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法定代表人:孙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系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飞,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吕鹏,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吴飞、吕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洁书 记 员 贺会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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